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城区和功能区乡镇(街道)驻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城区和各功能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

市区主城区:山海路—临沂路—山东路—日照路—迎宾路—海曲东路及海岸线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

市区主城区:山海路—青连铁路—迎宾路—重庆路—滨海路及海岸线合围区域(核心禁用区除外,含边界道路)。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驻地:上海路—和阳南路—桂林路—贺州路(规划路)—茂名路(规划路)—厦门路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

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山镇政府驻地:两河路—沈海高速—山海四路—北京北路—青冈河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和河道)。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办事处驻地:龙山三路—两城大道—204国道—梁乡一路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三、高排放标准

(一)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核心禁用区范围内所装用发动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般禁用区范围内所装用发动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Ⅱ阶段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列入报废更新名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管控要求

(一)禁用区内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四)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鼓励购置和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和要求。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原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交通运输局、日照市口岸港航局、日照市公路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划定市区高排放工程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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