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政府回复:(1)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未变更法人的,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创业时非在职状态)、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吸纳并缴纳社会保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未正规就业人员数量确定。其中,吸纳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补贴2万元;吸纳就业10人(含10人,不含创业者)以上的,补贴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对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注册前,无小微企业注册记录)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未变更法人的,补贴1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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