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100004220756B/2024-01147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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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日照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发文字号: | 日政字〔2024〕75号 | 有 效 性: | |
标题: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1100004220756B/2024-01147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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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日照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
发文字号: | 日政字〔2024〕75号 | 有 效 性: | |||
标题: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失效日期: | 有效期说明: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
“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政字〔2024〕75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坚持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深入推进省“四减四增”各项行动部署,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持续做好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82.7%,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6%,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0.74万吨、0.38万吨。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绿色升级行动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功能区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功能区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严格落实国家、省粗钢产量调控目标。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立足国家战略布局和省沿海先进钢铁制造基地规划,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有序发展低碳冶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优化调整重点行业结构。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引导钢铁、焦化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根据省安排部署,完成焦化产能整合转移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指导企业积极申报VOCs末端治理豁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海关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
(一)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推进清洁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清洁能源装机规模达到427万千瓦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按照省考核口径,全市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油母页岩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配合)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三)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推进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替代力度,按省要求做好不同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供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深入推进交通结构绿色转型行动
(一)完善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十四五”期间,全市铁路货运量增长10%,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日照港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力争达到80%。积极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对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日照火车站配合)到2025年,日照港石臼港区、岚山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提高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全市公共充电桩达到5000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日照海事局、日照火车站、日照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日照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2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日照海事局、日照火车站、日照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油品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清理整顿违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日照海事局、日照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面源污染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
(一)推动化肥减量增效。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及低蛋白日粮技术。坚持科学用药、绿色防控,推进统防统治升级。到2025年,全市化肥施用量控制在7.45万吨以内,农药使用量原则上控制在2683.8吨以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持续开展扬尘污染治理。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道路、水务、河道治理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各区县(功能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8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深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除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日照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四)提高秸秆利用效能。推广秸秆科学还田和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技术,增强秸秆收储运服务能力,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秸秆禁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深入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治理行动
(一)加大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围绕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等重点,开展VOCs液体储罐专项治理。做好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管理平台日常运维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持续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深化火电等行业深度治理。开展环保绩效提级行动,推动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或行业引领性企业。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强化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严禁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以及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防止恶臭污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市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的任务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深入推进管理体系完善提升行动
落实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要求,采取措施确保2025年年底前全市空气质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规范工作流程,并按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
八、深入推进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行动
(一)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强化大气环境数据联网共享分析。开展非甲烷总烃和光化学监测。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优化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持续加强监管执法。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机制。市、县两级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依法查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聚焦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三)强化决策科技支撑。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到2025年,全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逐年更新。加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加快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
九、深入推进政策体系引导提升行动
按省部署配合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氨逃逸控制的研究及完善支撑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VOCs自动监测、大气氨排放监测与遥感监测等技术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环保金融项目库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日照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加强清洁取暖改造、运行财政支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行动
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县、功能区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全力推进。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统筹调度与评估,并加强对区县、功能区指导帮扶。各部门、单位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时要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要切实抓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配合省专项督察。要通过推进信息公开凝聚社会共识,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等部门、单位要协同推进,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布。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公布、政策宣贯、公众引导等工作。各有关排污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要广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做实举报奖励、志愿服务等措施,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重点企业要带头推进绿色生产、治污减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