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以基层为重点”的卫生健康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健康日照、乡村振兴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有序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构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与群众新时代健康需求相适宜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到2030年,优先建立与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相匹配的乡村卫生健康发展新机制,实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有保障、活力足。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
二、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机制
1.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质性运作,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赋予其更多自主权。加强医共体绩效考核,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完善医共体中心药房模式,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强化医防协同,健全医疗机构与疾控、妇幼、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协作,进一步落实公共卫生职责。到2025年,县域内基层门急诊人次占比达到6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根据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每项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同为责任单位,不逐一列出,下同)
2.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按照宜城则城、宜农则农、宜乡则乡、宜村则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坚持乡镇卫生院县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延伸举办村卫生室,或将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统筹管理。强化城乡统筹,确保城镇化推进中乡镇卫生院健康发展。加强乡村急救能力建设,以医共体为依托,合理布局乡镇急救站点。夯实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基础,提升专科能力、增加住院床位、推动常规手术能力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到2025年,45%以上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优质服务推荐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机制
3.强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进一步强化胸痛、卒中、创伤、癌症、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六大中心建设,推广内镜介入等微创手术和多学科诊疗(MDT)、中西医结合诊疗等模式,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服务能力。提升乡镇卫生院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根据辖区居民需求,以常见病多发病临床专科、慢性病长期照护、重点人群特色诊疗等服务为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影响力的基层医疗特色专科。完善并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提升外科服务能力,使其可以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开展常规手术。实施以奖代补机制,对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及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县级政府要给予一定奖励,重点用于医疗设备更新。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强化其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为农村群众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参与并承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强化乡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基层中医化、中医特色化”发展战略,发挥县级中医院区域中医诊疗中心、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和中药药事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供给。持续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打造区域相对独立、中医服务更加丰富的服务场所;强化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应用,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稳步提升。到202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化中医科,村卫生室标准化中医阁覆盖率达到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达到35%。(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强化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工作机制,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提升公共卫生治理服务水平。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建设,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哨点诊室。全面实施慢性病医防融合改革,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传染病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筑牢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网底。推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县域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区域HIS、PACS、LIS等信息系统共建共享,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构建乡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广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远程检查,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远程医疗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和中心村卫生室。提升家庭医生签约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供给机制
7.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区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十四五”期间,按照常住人口1—1.5‰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对建成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或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在县域编制总量内,结合工作需要足额核定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8.优化乡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政策。推进医教改革协同联动,完善乡村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合理增加乡村紧缺人员供给。进一步完善公费医学生招收培养使用方案,适度调整专科层次公费医学生招收培养比例,优化经费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9.加大多渠道引才力度。推进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县管乡用”机制。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硕士以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基层急需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采取面试(技术操作)或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允许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开招聘中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户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对满编、超编的乡镇卫生院引进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使用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予以保障。按规定落实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引导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财政困难县乡镇卫生院工作。落实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扩大优质资源下沉帮扶规模。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接收基层医务人员免费进修作为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每年全市下沉人员不少于300人。在县域医共体县级牵头医院编制总量中,设定5—10%的服务基层定向岗位,服务期不低于2年。健全市、县、乡三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体系,提升乡村两级中医药服务能力。自2024年起,开展全市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等综合能力全覆盖培训三年行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健全乡村医务人员定期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机制,加强家庭医生的实践技能培训及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确保乡村医务人员每3—5年到上级医疗机构免费进修学习3—6个月。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可将每年业务收入的3—5%作为人才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引进、学历提升和继续教育。(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五、改革完善乡村医生职业化转型机制
12.加快推动乡村医生医师化。以区县为单位,按照常住人口1—1.5‰配备乡村医生。落实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完善离职乡村医生择优返聘政策。通过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乡聘村用等方式,加快充实乡村医生队伍,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有条件的区县,可利用乡镇卫生院空编招聘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落实在岗乡村医生执业岗位补助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村卫生室功能设置应与其人员医师化程度相匹配,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生室执业期间,执业范围可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提升乡村医生岗位待遇。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工作岗位在村卫生室。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执业资格、能力水平等分类确定待遇水平,动态调整补助标准,适当向偏远乡镇乡村医生倾斜,逐步提高收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鼓励其他在岗乡村医生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级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按照最低缴费档次对其个人缴费进行补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采取生活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保活并重发展机制
15.强化建设发展等投入政策落实。落实县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培训、招聘等能力提升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才招聘计划等合理安排补助。市级加大统筹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16.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运行补助政策。各区县要按规定落实投入政策,加强对偏远地区、服务人口少、诊疗能力弱等乡镇卫生院的扶持和保障。各区县可结合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综合考虑乡镇卫生院地理交通、服务规模、综合能力、功能定位等因素,探索更加灵活的分类保障方式,确保机构良性运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7.健全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的关系,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每年一核、动态调整。在乡镇卫生院人员收入未达到县级公立医院同职级人员水平时,可综合考虑发展阶段、承担任务、所在地区、财务状况、激励需求等,根据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规范化程度高、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成效好的区县,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全科医生津贴项目。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充分体现医疗卫生行业性质、特点和基层特殊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8.探索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制。在竞争上岗聘任基础上,探索推进乡镇卫生院院长年薪制,同步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考核主体,考核方案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考核指标包括社会效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用药保障、服务提供模式、可持续发展、一票否决项目和加分项目等内容。院长年薪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优化岗位管理和职称晋升政策。在乡镇卫生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评审通过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不占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组,对乡村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投保医疗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县域医共体建立医疗风险基金,用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赔偿,所需资金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村卫生室分担部分从基本运行经费中列支。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加强村卫生室运行保障。依托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好用好以中心村卫生室为主体、一般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服务点为补充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2025年年底前,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面实现房屋产权公有。落实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政策。加强村卫生室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并开通医保联网结算,开通及运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七、改革完善乡村医疗保障机制
22.深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总额预算管理,以区域总额预算代替单个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合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结合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现状,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DRG基层病组范围,2025年年底前DRG基层病组不少于20个。加强农村地区医保基金结算和监管能力建设,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费用结算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23.健全适宜乡村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细化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进一步理顺乡村两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断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先向促进分级诊疗、体现基层医疗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倾斜,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24.引导基层首诊、上下转诊。完善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等分担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机制。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上下转诊、连续服务。设置国医堂的乡镇卫生院,2024年年底全面推行日间中医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日间中医医疗服务费用参照医保门诊慢特病或住院待遇支付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
25.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健全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强化属地责任,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在乡镇明确相关机构,统筹人员力量,落实卫生健康管理责任,承担村公共卫生委员会指导任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可参照此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26.加强协同配合。各级结合实际,建立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机构编制、社会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疾控、中医药、行政审批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
27.强化督导激励。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市级加强对县级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综合督导评估。市级统筹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有关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区县给予激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28.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在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适当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务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