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市个体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加精准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有效提高,发展速度明显提升,纳税户和社保户持续增加,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和活跃度显著增强,为加快现代化海滨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1.推动个体工商户便利登记。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依托企业服务专区,推行“全帮快办”服务模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区全帮全办、专窗即到即批的“分钟制”办结服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优化个体电子商务准入服务,支持个体“网店”采用“一照多址”方式记载相关经营场所信息;实施歇业集成服务改革,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办理歇业,歇业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办理歇业备案的,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降低维持成本。

2.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更多个体工商户持照即可经营,进一步落实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所有无法定依据审批事项,可审批可备案的原则上改为备案,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不审批不备案,确需审批的优化服务流程,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

3.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对待,持续开展清理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行动,破除妨碍个体工商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壁垒。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融资贷款、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保证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政策,做到信息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平台主体和具有优势地位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4.加强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分类管理,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鼓励诚信经营,以数字信用精准赋能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实行“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加大检查频次。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实施全流程网上信用修复,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服务。实施信用惩戒缓冲措施,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一般年报信息填报有误,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在生活消费密切相关领域,引导个体工商户参与“放心消费在日照”,倡导具备条件的生活消费品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

5.提高包容审慎监管水平。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罚轻罚”清单,健全完善行政处罚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个体工商户财产,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个体工商户“自证清白”式监管。推进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

6.提高政策直达快享服务水平。推动涉个体工商户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加大补贴资金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二、不断强化政策供给

7.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对“个转企”后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开展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保障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切实减轻负担。

8.加强融资信用政策支持。开展个体工商户“金融伙伴育苗”行动,建立个体工商户融资信用“白名单”制度。深化政银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专属信贷产品。引导银行机构利用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信易贷”等融资对接服务。根据信用等级和分型分类结果,建立差异化正向激励融资授信机制,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个体工商户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对认定为“成长型”“发展型”“名特优新”类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鼓励提供一定额度免抵押信用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动产、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推出“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50万元贷款,创贷部分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落实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让利。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作用,引导加强对文化旅游、交通物流、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增量扩面。

9.优化融资担保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拓宽担保方式、创新产品、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增信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简化“政采贷”业务担保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鼓励银行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

10.优化经营场所政策供给。鼓励农产品市场、专业市场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服务。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经营场所。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等提供便利经营场地。鼓励有条件的A级景区、重点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划出经营区域,组织帮扶小摊小店入驻。鼓励以划定区域、时段等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适度延长经营时间,划定临时停车泊位允许夜间非交通高峰时段店外限时停车等。扩大市场消费需求,助力“小店经济”“夜间经济”等。

11.加强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动员社会力量,策划、征集、发布创业机会清单,引导个体工商户拓宽创业领域。加强个体工商户用工、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建设,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及县级融媒体中心“两中心”融合发展作用和日照“零灵发”APP灵活就业平台作用,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招工难”等问题。支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对符合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符合条件且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技能素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2.强化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引导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可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逐步提升发展质量

13.提高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水平。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分别按“稳经营”“助发展”“促壮大”目标培育。支持“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赋能精准帮扶行动,建立“1+N”信用分类制度、信用监管包容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挖掘以传承、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商号,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样板。探索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孵化园,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

14.提高质量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质量惠企促发展”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范围,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帮扶,为其提供质量基础能力、商品条码知识培训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管理体系、节能减排、能源计量审查、计量校准等专家咨询服务,提升个体经济发展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服务,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宣传解读,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修订,引导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15.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增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意识,向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专利技术面向个体工商户开放许可转化实施。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创新,指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立品牌,并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

16.优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服务。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宣传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帮扶、引导、培育。在办理“个转企”登记时,经审核,使用原字号、行业特征符合《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存在与现有企业重名、近似等情况的,允许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将“先注销、后成立”整合为“个转企一件事”,结清依法应缴纳税款,按照“一注一设”原则,同步办理注销、设立登记与后续事项。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按规定免征契税。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开展数字化运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直播带货等服务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实操能力和运营水平。

17.推动参与产业链发展。指导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各类企业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参与重点产业链条、链主及配套企业发展,实现与企业发展同步提升。积极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产业链服务。支持各级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产业街、产业园区,促进以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大力培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品牌。

四、全力做好服务保障

18.加强党建引领典型示范。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党委和“两员一站”作用,采取与企业、产业链、园区、街区党组织联建等形式,推进个体经济党建“两个覆盖”提质扩面。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加强政治吸纳,注重从个体经营者中培养和发展优秀分子入党。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升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向心力和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19.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服务水平。健全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进一步理顺关系,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开展培训、帮扶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20.加强荣誉激励。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营造尊重个体劳动创业者的社会氛围。综合推进美德和信用建设,加强个体经营者典型发掘培养,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扬奖励。加强个体经营者优秀分子培养,择优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选、群团代表,推动人大、政协增强界别的代表性,提升个体经营者代表、委员比重。

21.加强服务监测评估。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开展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宣传培训、银企对接、用工对接、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分别在市场监管所等设立一批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建立联系点工作情况定期上报、跟踪调查、定期调研等制度,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政策落实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指导联系点探索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22.强化政策解读宣传。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从准入准营、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解读,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落实落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支持政策的宣传,引导个体工商户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个体工商户在合同履行、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意识,引导个体工商户维护合法权益和依法依规经营。及时总结宣传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部门解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媒体解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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