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000042311050/2024-00032 | 主题分类: | 民政_扶贫_救灾,社会福利 | ||
|---|---|---|---|---|---|
| 发布机关: |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RZCR-2024-0100003 | ||
| 成文日期: | 2024-07-30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 ||
| 发文字号: | 日民〔2024〕17号 | 有 效 性: | |||
| 标题: |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失效日期: | 2026-12-31 | 有效期说明: | 到期自动失效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民〔2024〕1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日照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日照市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现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奖补项目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准确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录入平台中的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取消运营奖补申请资格)。
(5)收住老年人当月入住15天及以上,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可根据工作实际每年抽取部分月份协议发票等材料存档)。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运营奖补申请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信息不实不予受理。
4.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含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补助,4—5星级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3.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第三方出具的老年人满意度调查报告。
4.奖补标准及方式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对符合条件,经评定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2万元、1.4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县补助,具体奖补标准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2)农村幸福院。对符合条件,经评定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0.6万元、0.8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县补助,具体奖补标准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长者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2.奖补条件
(1)长期运营,运营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
(2)纳入属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信息录入民政部门要求的相关系统,并及时更新。
(3)按照属地民政部门有关要求,对老年人就餐给予优惠政策,在醒目位置悬挂老年助餐服务标识,公开老年人优惠项目内容。
(4)配置信息化管理设备,对就餐老年人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农村长者食堂可根据实际对就餐老人进行规范化管理。
(5)每月助餐15天以上,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
(1)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第三方出具的老年人满意度调查报告。
(3)实行委托运营的,需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4)每月老年人助餐服务明细,按助餐月数补助(月助餐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不予补助)。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城市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参考助餐人次,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2万元、1.4万元标准,对月助餐600到800人次、801到1000人次、1001人次及以上的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差异化运营奖补(具体按开展助餐月数进行奖补),区县可根据实际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农村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参考助餐人次,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0.4万元、0.6万元、1万元的标准对月助餐20人以下、21到50人、51人及以上的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差异化运营奖补(具体按开展助餐月数进行奖补),区县可根据实际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5.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擅自关停;因餐饮质量较差、服务质量较差等原因引起老年人投诉较多;存在食品、消防、燃气等安全问题,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存在其他应不予发放的情形。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
(1)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且全部正常运行。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
(3)完成相关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项目。
(4)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5)签约服务老年人此前已进行适老化改造或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列入补助床位范围。
3.申报材料
(1)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证和备案回执复印件。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4)。
(3)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出具的评估报告。
4.补助标准
给予每张床位每年不高于500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五)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原护理型床位改建,且已享受过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本次不予补助。
2.补助条件
(1)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要求,每个照护专区可设置1个或多个照料单元,单个照料单元不宜超过20张床,照护专区的床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
(2)环境布置按照“居家”理念,着重打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围,个性化设置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怀旧场景。
(3)每个照护专区至少配置1名社会工作者和1名经过专业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照护专员等)均需经过认知障碍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护理人员与入住对象的配比不低于1∶3,24小时均应有护理人员照护;每个照护专区夜间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
3.补助标准
每张床位按照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4.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提交《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附件5)。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备案(许可)复印件。
(3)入住协议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出具的照护专区及照护床位建设、设置验收合格报告(含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书)。
(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 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护理型床位认定报告。
(6)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
4.不予申报情形
(1)经排查养老机构经营场所存在违规建设等安全隐患问题。
(2)存在非法集资、养老诈骗、欺老虐老等行为。
(3)未按要求及时录入、更新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
(4)未按要求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5)项目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个百分点以上。
(6)其他不予申报情形。
5.贷款贴息标准
统筹考虑床位数和贷款额度,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参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计算贷款贴息基础数额,再根据新增护理型床位数分档计算贴息额,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标准为:贷款额度*LPR*0.6小于50万元的,新增护理型床位20到49张的贴息不高于(贷款额度*LPR*0.6*0.4)万元,50到79张的贴息不高于(贷款额度*LPR*0.6*0.6)万元,80到109张的贴息不高于(贷款额度*LPR*0.6*0.8)万元,110张及以上的贴息不高于(贷款额度*LPR*0.6*1)万元;贷款额度*LPR*0.6大于5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予以贴息。该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奖补项目
(一)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正常开展教学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奖补条件
连续招生两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7)。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4.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劳动关系不在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信息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且养老机构能够证明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一线岗位的。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8)。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养老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及佐证材料。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每年按照相应标准的40%、30%、30%发放补贴。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9)。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4.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四)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1.项目内容
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护理员竞赛等项目。
2.补助标准
市、区县两级每年均可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培训、护理员竞赛等工作,纳入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实施护理员、消防员培训、护理员技能竞赛等项目。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三、老年人福利补助类项目
(一)长寿补贴项目
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400元长寿补贴。鼓励各区县参考省、市标准进行配套补贴。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1.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具体政策参考《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三)老年人优待项目
按照《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日卫发〔2020〕21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及市外来日照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改造程序参照《日照市“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
(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市级每年选择部分区县作为试点,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50元的标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每月服务时长、每年服务月数由各区县确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2.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50元的标准,安排一定规模资金。
四、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五、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
(一)分级分类审批
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1)负责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2)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实施工作;(3)负责对县级初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市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进行审批;(4)负责市本级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5)统筹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2.县级民政部门。(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2)负责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奖补项目、老年人福利补助类项目进行审批。
3.镇(街道)。对本地申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区县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备案的原则,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1.强化资金保障。市级财政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根据市级福彩公益金覆盖范围,对养老服务发展给予适当支持,于每年年初预拨补助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需求大、财政困难、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方倾斜。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按规定设立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城市社区食堂运营补助有关制度,高效推进城市社区食堂运营。本文件规定的补助项目统筹使用省、市、县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2.受理审批项目。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3.加快预算执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对于支出进度较慢的资金,要紧盯不放,及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形成实际支出。严格落实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要求,对于无法按原预算执行的资金,要及时收回或优化调整。其中,省级、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本文件明确的支出方向,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使用按财政部、民政部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支出。以区县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
4.强化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要在项目贷款到期后,及时上报贴息期限内利息支付凭证。若发现项目贷款到位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申请主体提前还贷或贷款项目中止等问题,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贴息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省级要求,每年对各区县调整完善养老服务补助政策以及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分配省级、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部门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备案工作,提出资金预拨意见和分配方案,实施项目备案和有关项目的审批,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预算指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并配合做好市级资金备案等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审核拨付和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备案等工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22〕36号)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开展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四)明确有关工作
1.各区县要严格落实项目及时受理和审批、即时拨付和定期备案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纳入补助项目和奖补人员应全部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有关模块。
2.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018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
3.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并使用医疗机构相关手续申领有关补贴。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市或县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各区县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的监督检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入住老年人的身体能力评估工作,一经发现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护理等级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做好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等政策衔接,防止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6.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7.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8.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9.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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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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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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