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日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日照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5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日照市北京路168号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收,邮编2768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rzhjjkzxjdc@rz.shandong.cn。
三是登录日照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意见征集”模块进行留言。
四是通过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633-7960597。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起重机、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的场内车辆。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
第一阶段,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和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车辆。在本市市区主城区、各区县建成区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区域范围随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范围动态调整)。
在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在用燃油机械应当安装实时远程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日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市首次依法实施了高排放工程机械禁行区域的政策,并于2022年进行了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发挥了较好的减排效果。目前,我市国Ⅰ及以下机械已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老旧机械成为机械排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需加快推进淘汰更新,且京津冀等周边地区逐步全域禁用国Ⅱ及以下机械和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机械,我市急需完善更新相应的禁用政策,防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跨省市作业带来的环境污染。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代拟稿)(以下简称《通告》)。
二、总体考虑
《通告》贯彻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二十条、《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3年)、《美丽山东建设规划纲要(2025-2035年)》对淘汰老旧机械相关要求,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在我市原有禁用区政策基础上,按照市级统筹、区域协同、分步管控的思路,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要求。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界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起重机、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并明确了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第二部分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Ⅰ及以下标准的机械、国Ⅱ及以下标准的机械、污染物排放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国Ⅲ及以下标准的场内车辆。
第三部分确定了《通告》的实施时间和区域。为给予市场充分的缓冲期,给广大车主和企业预留处置更新老旧机械的时间,最大限度降低对机械所有者的影响,本次分阶段将国Ⅱ及以下老旧机械进行重点管控。第一阶段,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和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车辆。在本市市区主城区、各区县建成区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区域范围随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范围图动态调整)。在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阶段,在一阶段基础上,自2027年7月1日起施行,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管控的其他要求。一是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禁用区内燃油机械实施“定位联网+重点场所登记”的精准监管,三是特殊情形下,应急抢险机械不受限制,四是重污染天气期间机械使用人须执行应急措施,五是对违反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相对于2022年禁用区调整内容
一是划定主体变更。本次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县(区)政府不再单独划定。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全面准确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并结合渔业是我市重要的第一产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增加渔业机械除外,防止在实际管理中出现争议。
三是加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四是调整管控要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不再划分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统一实行分阶段管控;并新增管控要求“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在用燃油机械应当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
关于征求《日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期间,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众公开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期满,未收到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