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府文件统一公开平台>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11371100004220756B/2025-00792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_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关: 日照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成文日期: 2025-10-30 发布日期: 2025-10-30
    发文字号: 日政字〔2025〕68号 有 效 性:
    标题: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日政字〔2025〕68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部署,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普查工作重点任务


    (一)普查对象。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涉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农)。

    (二)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统筹协调做好普查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日照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区县、功能区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二)协同配合联动。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保障、数据审核汇总和发布等。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普查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普查所需经费,并督促各区县、功能区落实相应经费。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农村住户、普查对象的户籍信息核实、普查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相关行政区划资料,协助做好村民委员会普查的组织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现状、确权登记等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涉及农村劳动力及就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划分行业代码为01—05大类(农、林、牧、渔业)的全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国家统计局日照调查队负责普查遥感测量相关事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选聘培训“两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精心选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专业能力过硬、熟悉当地情况、能够熟练操作电子采集设备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简称“两员”)。要分级、分阶段对“两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确保其准确理解普查方案、熟练掌握普查技能和调查技巧,胜任普查工作。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需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岗位保持不变。

    (四)深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宣传栏、标语、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经费保障到位。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提高普查经费使用质效,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三、严格落实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生命线地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审核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统计督察检查和执法检查。

    (三)注重成果应用。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做好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要深入挖掘普查资料价值,加强对我市“三农”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形成高质量的普查成果。要建立普查数据库,推进普查成果共享,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和各部门制定规划、服务“三农”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日照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pdf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