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日照市尧王城遗址(以下简称尧王城遗址)的保护管理,促进尧王城遗址的文化研究与阐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尧王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尧王城遗址,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大汶口—龙山文化时期尧王城遗址为核心的相关遗存。
第三条 尧王城遗址保护对象具体包括:
(一)尧王城遗址的历史风貌;
(二)城墙、环壕、房址、祭祀台基、古墓葬、古水井、古河道等历史文化遗迹;
(三)陶器、玉石器、人类遗骸、动植物遗存等历史文化遗物;
(四)其他依法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
第四条 尧王城遗址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历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实现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 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尧王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尧王城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尧王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尧王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日照市、岚山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尧王城遗址保护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尧王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教体、科技、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尧王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日照市、岚山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尧王城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开展村民文物保护培训,促进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文化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
鼓励、引导尧王城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参与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鼓励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助资金、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遗址保护。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尧王城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尧王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实施;
(二)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三)负责遗址日常保护管理、文物征集和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四)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遗址相关数据,并联合有关部门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
(五)组织开展文物研究交流、活化利用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负责遗址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使用、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尧王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行管理;
(八)对遗址保护区划内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九)其他与遗址保护利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尧王城遗址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所有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尧王城遗址的义务,对于破坏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应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尧王城遗址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第十条 对在尧王城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尧王城遗址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二条 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尧王城遗址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在制定涉及尧王城遗址的保护措施、审批与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尧王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尧王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尧王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破坏、损毁、涂污文物本体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
(四)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建窑、挖沙、采石、开矿、毁林、排污;
(六)取土、深翻土地;
(七)危害尧王城遗址安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尧王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及其建控地带内,进行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工程选址之前,相关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一旦发现文物或遇到重要发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尧王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遗址保护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遗址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保证文物安全。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尧王城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定考古工作规划和保护预案,并按照田野考古规程实施。
尧王城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尧王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尧王城遗址出土文物。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
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十九条 在尧王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举办大型活动,利用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的,应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出现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门应责令停止。
第二十条 对危害尧王城遗址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整治、拆除、迁移。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尧王城遗址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依法收缴与尧王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应依法依规移交岚山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尧王城遗址的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要求,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尧王城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建设,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建设有关遗址保护设施,完善提升周边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周边环境,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
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建设费用等方面给予保障。
尧王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维护好遗址公园内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尧王城遗址进行数据采集、复原展示、创新利用。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可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跨区域交流合作,加强遗址价值阐释,积极开展多边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遗址保护常识纳入教育内容,利用考古遗址公园开展各类教学、研学等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依法发展生态农业、特色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运行、文旅产品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做好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宣传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十八条 加强尧王城遗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尧王城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损毁依法设立的尧王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照市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尧王城遗址位于我市岚山区高兴镇,是一处主要涵盖大汶口文化晚期和龙山文化时期的古文化遗址。尧王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工作已经完成。根据《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及运行管理指南》要求,遗址公园所依托大遗址要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在更高层级的法规中有具体而富有针对性的专门表述。尧王城遗址保护范围大,且无专门的法规为直接依据进行管理,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制定一部针对性解决遗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助力提升遗址保护利用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为加强尧王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及运行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尧王城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起草过程
为提高立法质量,多次深入遗址及其所在地村庄进行实地调研,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建议,参照省内和省外大遗址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日照市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日照市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遗址保护对象。本条例的保护对象为尧王城遗址的整体历史风貌及历史文化遗迹、遗物和遗存。
2.明确工作职责。规定日照市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乡镇政府、各政府部门、村委和尧王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职责,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尧王城遗址保护体系。
3.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做好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公布。
4.规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设置保护标志与界桩,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在保护范围及其建控地带内,进行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工程选址前,须依法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并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
5.加强考古与文物管理。规定考古工作需依法报批并制定保护预案,出土文物要登记建档、妥善保管。明确文物属国家所有,不得私分藏匿。
6.加大保护支持力度。市级、区级人民政府应将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支持考古遗址公园与博物馆建设,完善设施与环境,在立项、土地、资金上予以保障,共同打造功能完善的公共文化空间。
7.促进遗址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基础上,鼓励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和博物馆,运用科技手段开展科研教育、发展文旅产业,实现活化利用。
8.加强宣传与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9.明确法律责任。对损害尧王城遗址内遗迹、遗物、整体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情节严重程度及上位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