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印发《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维护城市市容环境,2020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20〕20号),此文件已于2025年7月到期失效。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挖掘施工,根据新规定、新要求,对原《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后形成新《办法》。
二、修订理由
近年来,国家、省层面在行政审批、地下管网、建筑施工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道路挖掘施工相关工作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企业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原《办法》中关于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管理、监督等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求,需要修订。
三、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
《办法》共24条,本次修订重点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审批、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完善与更新,明确了部门责任,对现场作业要求及处罚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适用情形方面:原《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主城区,且对不得占用挖掘的情形表述不清晰。新《办法》要求原则上“建设未满5年、大修未满3年、违反道路挖掘规定未整改等3类情形”不得占用挖掘;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审批流程方面:原《办法》规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通过“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政设施类模块”进行审批。新《办法》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规定,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纳入“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建立部门联动的横向协同机制,实现联合审批、勘验及验收,强化部门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道路挖掘修复“一次申报、一网通办、一次办结”。
部门责任方面:原《办法》对紧急抢修情况、公示公告等环节的责任规定不明晰。新《办法》要求紧急抢修施工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列入城建计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公示;除应急施工作业外,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规范施工方面:原《办法》缺少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保护措施。新《办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除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解 读 人: 齐 昊
联系电话:0633-7979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