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00004220756B/2026-00062 | 主题分类: | 卫生_体育 |
|---|---|---|---|
| 发布机关: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RZCR-2026-0020001 |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 发文字号: | 日政办发〔2026〕2号 | 有 效 性: | |
| 标题: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1100004220756B/2026-00062 | 主题分类: | 卫生_体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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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关: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RZCR-2026-0020001 | ||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
| 发文字号: | 日政办发〔2026〕2号 | 有 效 性: | |||
| 标题: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失效日期: | 有效期说明: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26〕2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为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各有关单位发扬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的精神,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及以上比赛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凡由我市输送到山东省优秀运动队及以上训练单位,对代表我国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等赛事,并在相关比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进行奖励。上述比赛均含夏季、冬季项目赛事。
(二)奖励标准
1.参加奥运会获得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均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参加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等,获得能计入山东省运动会日照代表团金牌的赛事成绩,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计分记牌办法规定计入日照市代表团金牌数予以奖励。
3.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得第一名(金牌)、第二名(银牌)、第三名(铜牌)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均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对象为代表日照市参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单位。
1.单项比赛奖励标准:获得第一名(金牌)、第二名(银牌)、第三名(铜牌)的非经营性训练单位及其运动员、教练员均分别给予人民币2.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记牌计分奖励办法,每分500元予以奖励。
2.球类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记牌计分奖励办法,前三名的非经营性训练单位运动队,按照实际获得金牌数单项比赛奖励标准的4倍予以奖励,其他名次按照实际获得金牌数单项比赛奖励标准的3倍予以奖励。非经营性训练单位及其教练员按照实际获得的金牌数对应山东省运动会单项比赛成绩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3.小团体项目奖励标准:山东省运动会中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第一名(金牌)、第二名(银牌)、第三名(铜牌)的非经营性训练单位中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5万元、0.5万元、0.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非经营性训练单位中的运动员按照每分200元标准给予奖励;非经营性训练单位及其教练员按照山东省运动会单项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执行。
4.对非经营性训练单位的奖励按金牌、银牌、铜牌奖励标准累计,其中,50%奖励原输送区县(功能区);30%用于训练单位的事业发展;20%奖励领队。
5.经营性训练单位奖励标准:获得1枚省运会金牌,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40万元;获得2枚省运会金牌,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90万元(第二枚在第一枚基础上增加10万元);获得3枚省运会金牌,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150万元(第三枚在第二枚基础上增加10万元);依次类推。
6.向省优秀运动队每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奖励教练员1万元。
三、经费安排与经费管理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局负责实施。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套取、占用和挪用奖励资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