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妇女联合会 日照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日照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民〔2026〕3号
各区县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残联,市救助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现将《日照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妇女联合会
日照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儿童福利机构为日照市救助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收养登记机关为东港区民政局。
第四条 送养和收养工作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章 送养对象
第五条 送养对象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以下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弃婴、打拐解救和流浪乞讨儿童;
(三)人民法院指定由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应当确认被收养人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二)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的,应当对被收养人的DNA采样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比对不成功的方可以送养;
(三)送养人民法院指定由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
监护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七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应根据被收养人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并尊重其意见。
第三章 送养程序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根据收留抚养未成年人的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结合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宜送养的报日照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安排被收养人到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条 审批通过后,在日照市民政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送养公告,公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收养申请采用现场申请方式,不接受口头、电话、网络等渠道申请。收养申请人提出收养申请,需填写《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申请表》《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筛查表》,有配偶者提出收养的,需夫妻双方共同填写。《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筛查表》评估总分值100分,加分项25分,收养申请人评估分值80分以上为合格,有配偶者需夫妻双方均评估合格,方予以受理收养申请。
每个收养申请人每次只可对一名被收养人提出收养申请,申请人对多名被收养人提出收养申请,以接收的第一个申请为准,其他收养申请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组织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成立日照市收养评估工作队伍,支持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收养评估。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成立收养申请评估小组,对收养家庭进行审查评分。收养登记机关根据评分情况,通知进入收养程序的收养申请人按规定期限提交《收养申请人个人承诺和授权书》和相关收养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收养。
第四章 收养程序
第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根据《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按照收养申请人评估得分情况,以被收养人和收养申请人不低于1:3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实际申请人数开展收养能力评估;没有申请人的,不进入收养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建评估小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组建评估小组的,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和1名儿童福利机构在编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儿童养育教育、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1名儿童福利机构在编人员。
第十五条 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结果选取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且得分最高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融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融合成功”或者“融合不成功”的调查意见。
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定的收养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申请人范围内,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的得分位次进行递补融合。
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的,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根据评估和调查情况作出《收养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送养和收养工作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开展送养和收养工作,保障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收养评估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收养评估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敲诈勒索、隐瞒实情、泄露信息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收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收养登记、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民政部门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将该信息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收养登记尚未办结的,终止收养;已办结的,撤销收养登记。
第二十一条 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应当使用统一制式文本。《收养评估通知书》《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收养申请人个人承诺和授权书》《收养能力评估参考指标》《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收养评估报告》采用《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规定制式文本;《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采用《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制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不少于”“内”“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附件:1.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申请表.pdf
2.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筛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