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府文件统一公开平台>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11371100004220756B/2026-00311 主题分类: 保险
    发布机关: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成文日期: 2026-06-22 发布日期: 2026-06-22
    发文字号: 日政办字〔2026〕13号 有 效 性:
    标题: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独立运行、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2026年,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7年,长期护理保险实现人群全覆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制度政策统一、管理服务一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建账、统筹使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

    二、健全完善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费率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结合我市实际,单位职工费率从0.25%起步,用人单位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个人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0.125%。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国家、省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将费率过渡到0.3%。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原则上以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与单位职工个人执行同一费率,由医保部门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实现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政府补助由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费率自2027年起暂从0.125%起步,利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

    长期护理保险缴费遵循缴费费款所属期原则,以12月31日为界限,18周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年满18周岁的,则需要缴纳费款所属期为下一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18周岁以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在户籍地参保并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大学生等群体具体缴费政策按照省安排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筹资标准、筹资渠道和分担比例等按其相应的参保类型规定执行。

    (五)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及年满18周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定额资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相关补贴资助标准每年由财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动态调整。

    2026年度,职工(含单位职工、退休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个人缴费部分暂按原标准(每人每年30元)执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费率制由职工医保基金划拨;岚山区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暂不缴费。2027年1月1日起,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费率制缴费,其中未就业城乡居民于202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2026年9—12月)缴费。

    三、健全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一)保障对象范围。自2027年1月1日起,按规定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且正常参保缴费的重度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此前已纳入保障范围的中度失能人员,可继续享受护理待遇。

    (二)基金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规定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研究,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三)护理服务形式。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

    (四)待遇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失能等级评估、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待遇支付适当向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倾斜。自2027年1月1日起,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护理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50%、职工70%左右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待遇保障标准由市医保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结合人口老龄化情况、基金支付能力、服务提供方式等另行制定,在此之前,仍按现行护理形式、待遇标准执行。

    (五)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机制,自2027年起,未就业城乡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长期护理保险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连续缴费中断的,中断前激励年限清零。除新生儿、困难人群等特殊群体外,未按规定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具体由医保部门根据断缴情形细化政策。

    (六)制度统筹衔接。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统筹待遇。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四、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一)规范失能评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现阶段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随制度健全完善,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探索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建立评估服务费用基金和个人分担机制,结合评估实际情况,由医保部门细化界定分担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或按规定定期复评产生的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基金保障。建立评估结果跨统筹区互通互认机制。医保部门出具的失能等级认定结论,可适用于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的相关业务审核工作。

    (二)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结合我市护理服务资源分布和参保人员需求,科学规划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区域配置,合理调控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类型、数量和规模。统筹城乡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供给、基金使用、信息化建设等关键环节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服务质量评价等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方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

    (三)严格基金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和调剂。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推进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

    (四)优化经办服务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全面落实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实现其在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持证上岗。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

    五、组织保障

    各区县、功能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