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日照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促进雪茄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日照市烟草专卖局制定了《日照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就《日照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rz-xuyh@sd-tobacco.com.cn。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日照市东港区莒州路269号山东省日照市烟草专卖局,邮政编码:276826,并在信封上注明“《日照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633-8330086。
四是登录日照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意见征集”模块进行留言。
日照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1日
《日照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日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雪茄烟(不含卷烟、电子烟及有包装的烟丝)零售点的新办许可及布局管理。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并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住所相独立、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市场单元容量和间距的限制,其经营场所不作为测量卷烟零售点间距及测算市场单元容量的参照点。
第六条 申请设置雪茄烟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雪茄烟陈列、展示设施;
(二)配备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温度、湿度条件的设备;
(三)设有满足雪茄烟品鉴及仓储需求的区域和工具,且通风条件良好。
上述条件应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雪茄烟经营场所或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同一经营地址已依法取得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不再核发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由各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经营、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雪茄烟经营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九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明令禁止新增经营场所的区域;
(六)经营业态属于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美容美发、五金汽修、金银珠宝、中介服务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的主要商品或服务与雪茄烟零售缺乏直接关联,且无法设置独立的雪茄烟陈列、品鉴及销售区域的;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者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申请时经营场所尚未具备正常经营所必需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无法开展商品售卖活动)的;
(十一)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其他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雪茄烟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雪茄烟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雪茄烟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申请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实地核查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核查,或者经执法人员依法联系后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定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日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日照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雪茄烟消费需求逐步显现,其消费群体、消费场景和经营模式与传统卷烟相比存在一定差异。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主要针对传统烟草制品,对专营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缺少专门、系统的制度规范,已难以完全适应雪茄烟消费市场发展变化和分类管理需要。在此背景下,结合辖区雪茄烟市场发展实际和零售许可管理需要,日照市烟草专卖局对雪茄烟零售点布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着力满足新的消费需求,规范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结构,提升行政许可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规范性,推动雪茄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出台目的
制定《日照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雪茄烟消费需求逐步增长、经营业态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回应市场变化和消费升级需要,进一步规范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优化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明确雪茄烟零售点设置条件和布局要求,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形成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与消费特点相匹配的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结构,促进雪茄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制定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四、起草经过
为做好规定起草工作,日照市烟草专卖局成立工作专班,在调研摸底、广泛征求零售户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意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辖区雪茄烟市场发展实际和消费需求,形成本规定(征求意见稿)。本规定是新出台的专门规范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的规范性文件。
五、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雪茄烟零售点的定义与专营属性,设定陈列、存储、品鉴等专业经营条件,规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具体情形,并细化禁入场所范围。主要特点:一是首次对雪茄烟零售点实行专类管理,与卷烟零售点布局相互独立,互不作为参照点,形成并行不悖的两套体系;二是突出雪茄烟专业经营要求,对温湿度控制、品鉴及仓储区域等硬件设施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经营品质;三是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在原有学校、幼儿园周边禁入基础上,进一步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纳入禁设范围,筑牢保护屏障;四是注重程序规范,明确申请人不配合实地核查或无法联系视为撤回申请,提升行政许可效率。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系首次就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出台专项规范,自施行之日起对新申请适用,不溯及既往,由日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总体而言,本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填补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的制度空白,有助于优化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推动雪茄烟零售业态与卷烟零售业态分类管理、协调发展,为我市雪茄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效力问题。本规定属于规范辖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法律赋予的规范性和强制力。
(二)溯及力问题。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鉴于本规定系首次对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作出专门规定,不涉及对既有雪茄烟行政许可事项追溯适用的问题。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提出的相关申请,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解释权问题。本规定由日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