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00004220756B/2026-003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关: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7-16 | 发布日期: | 2026-07-16 |
| 发文字号: | 日政办字〔2026〕22号 | 有 效 性: | |
| 标题: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1100004220756B/2026-003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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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关: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6 | 发布日期: | 2026-07-16 | ||
| 发文字号: | 日政办字〔2026〕22号 | 有 效 性: | |||
| 标题: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失效日期: | 有效期说明: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基层消防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日照市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健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做好本区域各项消防工作,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应急管理局)
(二)加强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监管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组织落实《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坚决杜绝失控漏管。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基层消防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应急安全中心(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承担消防工作相关职责,接受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试点探索消防救援人员到乡镇(街道)挂职工作。将消防工作作为网格化管理服务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工作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保障执法装备更新、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整治等工作刚性需求,视财力对财政薄弱乡镇(街道)给予补助,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并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防范、隐患查改、疏散演练等工作,及时上报无法彻底整改的消防隐患;指导村(社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按需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效能
(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批事项,强化消防产品全链条抽查检查。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针对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于新兴产业和业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相近的原则及特点,根据职责和业务领域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站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单位和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防范对象,综合运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日照市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具体实施细则。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实行“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方式协力解决,建立健全隐患闭环整改等机制。(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六)落实新型管理模式。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干部和消防员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按片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执法辅助工作;推行消防技术顾问机制,加强业务衔接,定期上门帮扶,提供技术支持。分级分类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及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基层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七)加强多元排查治理。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力量,有机衔接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组织基层多元力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吸纳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专业人才充实乡镇(街道)工作队伍。(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筑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防线
(八)发挥社会机构作用。加强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督促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活动。严厉查处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鼓励符合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咨询等服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保险、信贷、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考量范畴,引导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火灾预防服务,构建“信用监管+保险联动”治理模式。(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分局)
(九)提升全民消防素质。举办“消防科普讲解大赛”,组建“蓝焰讲师团”,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中开展巡回宣讲,强化火灾案例警示,提升逃生自救能力。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开学消防安全第一课,每学年设置不少于4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课程。拓展“互联网+消防宣传”,依托新媒体平台开设“消防云课堂”。加大消防宣传月、安全生产月、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等节点的消防科普场所开放力度。广泛吸纳各方力量,壮大消防志愿服务队伍,做优做实“志在未燃·愿安万家”消防志愿服务品牌,完善激励评价机制,推动消防公益事业与基层消防工作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团市委、市教育局)
(十)提高重点人群消防能力。分级分类开展基层消防工作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基层消防干部队伍建设,将消防知识纳入市县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分级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开展培训。支持本地院校开设消防安全相关课程,培养专业人才。(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委党校)
(十一)推进消防力量建设。乡镇要对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鼓励各类单位、村居(社区)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统一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基础装备,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开展常态化培训和实战演练,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进一步完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机制。落实《全省社会单位“一专多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工作方案》,提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人员防范化解火灾风险能力。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所发生的损耗,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四、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治理机制
(十二)规范监督执法。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执法业务和执法技能培训,落实涉企消防监督检查要求,严格控制检查频次,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高效化水平。推行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及柔性执法。(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三)严肃事故调查。落实《日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严格执行分级调查,依法查清火灾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分析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四)健全奖惩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奖励评选推荐工作;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制定基层网格员、志愿者等奖励激励政策,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表扬范畴。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基层消防工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