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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日照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26-07-2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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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日照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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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我市印发实施《日照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日体字〔202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期间对规范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及时总结经验,履行监管职责,优化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办公室修订起草了《日照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二是试行办法已到期,需出台新办法保持政策延续性。三是随着管理服务形势变化,部分内容有必要进行优化调整。综上,有必要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为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修订意义

《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强化党建引领,确保社会组织坚持正确发展方向;有利于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办法》的修订完善将进一步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推动其在服务全民健身、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在《试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订完善,主要内容与《试行办法》保持了高度一致性。一是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定位。将第七条名称相同情形的处理表述从“不予同意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为“不予同意成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更贴合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实际定位。二是强化适用范围衔接。第八条增加了“由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的内容,使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与第二条形成有效衔接。调整赛事安全责任表述,将第二十三条赛事安全责任从“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调整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避免法律适用分歧。三是细化资质证书公示要求。第十四条将“悬挂相关资质证书”调整为“悬挂注册登记及相关资质证书”,进一步明确需公示注册登记证书,要求更加具体。

四、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日照市体育总会办公室社会组织服务科

解读人:付梅

联系电话:0633-880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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