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保障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日照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6年7月16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6〕105号),原《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于2025年9月30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我市于2020年出台《日照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日工信发〔2020〕12号),2025年10月29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为保持与省级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日照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号)、《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6〕105号)以及《日照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日政发〔2018〕8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变化
《日照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共7章26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确定了食盐储备应遵循的原则和食盐储备规模、资金预算、管理体系,规定了承储企业应具备的资质、职责、工作纪律以及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储备动用的程序、条件等内容。
与2020年《日照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变化:一是根据《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将全文中的“市级食盐储备”均改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突出了政府储备责任。二是将第五条及第十四条有关质量和规格表述内容调整至新办法第二条,合并改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及以上大包装食盐,其中加碘盐须符合山东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三是删除了“食盐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储备品种由企业根据正常社会消费情况确定”。因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纳入工信部《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管理,故本办法不再涉及此内容。四是增加了“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承储企业符合财政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管理要求”“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同意后可应急调用,调用比例不得超过50%,事后将紧急调用情况及成效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其它应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情况”等内容。上述内容均与省办法保持一致,使储备管理更加完善和规范。五是将文件执行期限由5年改为3年。
四、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633-878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