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调整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城阳街道、陵阳街道、浮来山街道、店子集街道、阎庄街道全区域、刘官庄镇(瓦日铁路以东区域)、龙山镇(杏园路—银杏大道—鹤河以西区域)、寨里河镇(鹤河以北区域(不含马家河水村))、峤山镇(田家峪村—王家崮山村—宋家崮山村—莲花村—小朱家庄村—张家岭村以西区域(含以上自然村))。
二、禁燃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六)公园、风景名胜区、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隧道;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中考、高考期间和重污染天气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莒县人民政府
2026年X月X日
附件:莒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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