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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医药广告和要多几个心眼
程洪义纪检组长 [字号: ]


   药品广告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今年的"3.15"晚会上,本年度评出的信任度最低的广告中,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广告名列前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也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和举措,普通老百姓对这些问题还不是很了解,多次打来电话询问,请详细答复。 
  答复如下:药品广告的审查是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的第一关。早在1995年,我国就开始建立药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药品广告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未经审查就擅自发布,有的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有的利用专家、学者、患者的名义做宣传,误导消费等等。这些虚假违法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对《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两条: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两条:一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二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
在这里还要明确,药品广告的监管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有违法药品广告将及时移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0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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