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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宗土地转让合法
吴学伟局长 [字号: ]
                 
    一位听众反映石臼街道办事处新港路居委非法转让土地,请调查解决。
答复如下:经调查,该听众所反映的宗地原为新港路居委的印刷厂,原名石臼二村装潢印刷厂,面积2004.4平方米。该宗土地上现存有建筑物三幢,其中院东南平房三间,院西侧平房五间,院中间为印刷厂厂房。
    2004年10月3日,经日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新港路居委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由划拨变为出让,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出让期限50年,并于2005年8月25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05年10月10日,新港路居委将该宗地上平房33间转让给日照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21日,新港路居委将该宗地转让给日照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因此,该宗土地转让程序合法。

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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