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李东峰局长“上线”
问题解释了
一位听众反映五莲县药监局每年在培训工作中每人次收取200元培训费,20元餐费,只给收据不给发票;因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被处以300元罚款,也是只给收据不给发票,请调查解决。”
答复情况:接到该群众反映的问题后,市食品药品建管局立即就以上情况向五莲县局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关于“五莲县药监局每年在培训工作中每人次收取200元培训费,20元餐费,只给收据不给发票”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县每年组织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事法律法规培训,培训收费都经过该县物价部门核批,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每年经物价部门核批的培训收费不同,并不存在该听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同时,培训活动由县医药协会组织,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乡镇医院具体承办,有关票据由医药协会和乡镇医院出具。
因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被处以300元罚款,也是只给收据不给发票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五莲县局此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并依法出具了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罚没款项上缴指定银行后,银行出具的《山东省代收罚款收据》已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