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史兴用副局长“上线”
一位听众咨询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什么具体规定,请答复。
答复如下:根据鲁劳社[2007]8号文件规定,符合(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的企业精减老职工,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