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李东峰局长“上线”
一位听众咨询有不良反应的药是不是不合格的药?是不是就是假药?
答复如下:假药的定义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里有明确规定。而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如服药后出现皮疹、头痛、头晕、器官损害等情况,都属于药品不良反应。
一种新药从研制开发到上市使用,要经过分离和筛选、临床前试验、急慢性毒性试验、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临床三期试验多道程序。但由于药品临床实验的病例样本有限,药品的不良反应不能完全显露出来,因此,在其上市后的使用过程中,会有一些以前从未发现的、药品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文献资料上未记载的不良反应出现。此外,有些药品的不良反应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因此,一些药品可能会在使用多年以后出现从未发生的、罕见的不良反应。
当然,如果出现了一些新的、严重的、范围较广的药品不良反应时,国家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停止药品的销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