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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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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5号

案   由: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提 案 者:滕怀学

审查意见: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办理

督办领导:莫西云副主席

内   容: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入世以后,农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般农产品价格下滑,农村增收困难,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自闯市场的难度越来越大,新的形势迫切需要组建一大批直接为农业、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把产、加、销各环节连接起来,架起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国际化,把农业做大做强。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农民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帮助农民增收奔小康,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随着我市农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市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逐渐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成为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帮助农民致富的桥梁。但我市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总量较小,覆盖面窄,运作不够规范,形不成网络体系,这些问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的制约性障碍。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要提高认识,搞好宣传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规范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意义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在宣传引导上加大力度,推广借鉴国内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先进经验,使广大农民更多的了解和掌握合作经济基本原理、组织原则和运作程序,打消顾虑,提高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办好合作经济组织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要加强管理,搞好规范运作。一是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根据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章可依。去年以来,我省的济宁、威海、东营等市及沂源、莘县、宁阳等县(市)政府组织供销社等部门对当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有的形成了专题报告,有的以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文件,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二是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机构,从供销社的组织属性看,供销社最有条件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发挥作用。建议各级政府以各级供销社为骨干力量或依托,组织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突出加强各类专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人管理、无序发展的状态。三是做好登记注册工作,这是规范的首要条件,也是明确其合法地位和法定资格的基本途径。

第三,要强化服务,政策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市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它的发展壮大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社会各方的帮助和政策的大力扶持,政府应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金融、保险部门应在资金的支持上予以倾斜;工商、民政部门应在资格认定和手续的办理上搞好服务、提供方便;农技、农机推广部门应积极发挥自身的技术、人才、信息优势,提供有效的技术信息服务。商贸流通和外经贸部门也应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走向市场提供有利的环境。

第四,要提质升级,做好结合文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者的联合,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发展,将是非常困难和缓慢的。要想实现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提质升级,必须做好结合的文章。一是各级政府的涉农部门,特别是乡镇,在推行农民专业化的过程中,要由过去的面对农村的千家万户转变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来开展工作,这既符合农民的心愿,也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要与各行业、各部门的经济优势相结合,如供销社、信用、农机、农技、林业、植保、畜牧等,借助或依托这些部门的政策、渠道、信息技术、人才、网络和组织资源,可以采取参股、委托、联营、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联合。一方面,组织农产品向城市流通,另一方面,组织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向农村流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尤其要为各级供销社提供保护性政策,使其切实发挥好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作用。三是要与城市经济和龙头企业相结合,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采取“订单农业”、委托加工销售来带动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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