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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村五保对象,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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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3号

案   由:关注农村五保对象,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提 案 者:农工党日照市委
审查意见:建议由市民政局研究办理
督办领导:邵长福主席
内   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在农村最早建立的救济制度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在《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五保”的要求,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应对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变化,多方投入对农村敬老院进行改扩建、修缮。但是,从调查了解情况看,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分散居住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生活状况不容忽视;二是部分敬老院规模小、基础设施落后,供养能力比较差;三是部分敬老院供养房间和床位闲置比较多。为此,地方党委政府应该落实好五保供养政策,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
新《条例》与1994年的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最主要的变化在于对供养经费的筹集方式和机制的改变,原来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从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中安排,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统筹和村提留被取消的实际情况,新《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五保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之一,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为了防止基层忽视五保供养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问题,建议将农村五保供养等工作逐级列入党委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定任务、严考核,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温暖。
二是尽快建立五保财政供养机制,按照不低于我市农村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将五保供养经费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固定项目,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三是建议号召大企业、单位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与敬老院开展“一帮一”活动,发挥社会的力量,帮助敬老院更好地发展,形成全社会关心老年事业的良好氛围。

20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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