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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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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2号

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

滕怀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提案收悉。接到您的提案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尹永向副秘书长召集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逐步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帮助农民致富的纽带和桥梁。对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引导、扶持措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较好发展,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提高。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市政府下一步将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着力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一是搞好宣传,提高认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的自发组织,政府不能硬性规定,只能合理引导。为此,可以引导各级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意义、原则、程序和一些好的典型,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提高他们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觉性。二是搞好扶持,加强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市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它的发展壮大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社会各方的帮助和政策的大力扶持,下一步将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引导金融、保险部门在资金的支持上予以倾斜;要求工商、民政部门在资格认定和手续的办理上搞好服务、提供方便,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自身的技术、人才优势,提供有效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二)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各区县的实际,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培育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二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切实加强和注重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健全,以确保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规范运作,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助组织。市政府将考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章可循;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批准、登记注册工作,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保证其合法地位。同时,进一步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和协调的职能。三是提质升级,做好结合文章。在组织建立方面,与已有的、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搞好结合。在运行上,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好结合,做好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广大农户的文章,真正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全面提升。在技术上,与优势行业、部门相结合,如供销社、信用、农机、农技、林业等,充分发挥他们的经济、技术、信息的优势,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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