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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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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滨州、聊城、菏泽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鲁劳社函〔2008〕33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二、调整后的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通知
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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