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介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 二、工作指南和办理程序 (一)工作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每人每月补齐到235元(从2008年1月份开始执行)。 (三)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四)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等必需材料。 2、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或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向拟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人说明解释有关规定,入户调查,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再填写申请表,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3、区县民政局批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管理程序 1、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2、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由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办理时限 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除外)。 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后,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乡镇街道对需复审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需特评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 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街道或社区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次月通过银行发给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机构 接受申请、审核机构: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区(县)民政局
1、东港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日照市荟阳路128号
联系电话 3222561 投诉电话 3221225
2、莒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莒县振兴东路3号
联系电话 6231720 投诉电话 6231368
3、五莲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五莲县幸福路26号
联系电话 5217136 投诉电话 5213560
4、岚山办事处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岚山区岚山中路
联系电话 2628010 投诉电话 2610399
5、日照开发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天津路中段
联系电话 8252831 投诉电话 8352830 政策指导机构: 日照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三、城市低保政策法规文件 (一)法律法规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二)规章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1、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 2、日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