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机构为: 1、进口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专项作业车到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
2、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到住址所在地车管所或分所机动车检测站。
3、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到各区县车管分所机动车检测站。 (二)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为: 1、进口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专项作业车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 2、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到机动车所有人住址所在地车管分所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住址所在地车管所或分所办理。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需要车主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有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下各项机动车登记同)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以下各项机动车登记同)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四)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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