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国省道收费站
1、收费范围:凡通过普通国省道收费站的机动车辆,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2、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执行。
(一)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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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客车 |
收费费率
(元/车次) |
货车 |
收费费率
(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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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7座 |
10 |
≤2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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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8座-19座 |
15 |
2吨-5吨
(含5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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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20座-39座 |
15 |
5吨-10吨
(含10吨)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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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
≥40座 |
15 |
10吨-15吨
(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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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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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30 |
(二)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值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2、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四)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型类别,据此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高速公路收费站
1、收费范围:凡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机动车辆,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2、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执行。
(一)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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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客车 |
收费费率
(元/公里) |
货车 |
收费费率
(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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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7座 |
0.40 |
≤2吨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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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8座-19座 |
0.50 |
2吨-5吨
(含5吨) |
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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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20座-39座 |
0.60 |
5吨-10吨
(含10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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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
≥40座 |
0.75 |
10吨-15吨
(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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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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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1.40 |
(二)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值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2)、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3)、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三)U行车辆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行驶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出行驶里程后,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型类别,据此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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