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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养路费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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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养路费建档

    车主交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订《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缴合同书》。征收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建立车辆养路费档案。

2、车辆缴费

    车主提供缴费车辆牌号或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打印养路费票据。车主应按照养路费应缴金额缴纳汽车养路费,领取汽车养路费缴讫证

3、车辆报停与启用

    车辆报停时车主交验需报停车辆的牌照和行驶证,征收员打印报停单,封存报停车辆牌照和行驶证,车主留存报停单,车辆停驶;车辆启用时车主提供报停单,并缴纳当月剩余天数养路费,领取车辆牌照和行驶证。

4、车辆转籍

    车辆转籍后,车辆所有人应凭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

5、养路费证遗失补证

    公路规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毁损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凭报纸、车辆行驶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征稽机构核实情况后上报市级征稽机构审批,经审批同意,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在见报五日后按原票证有效期补(换)发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并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补(换)发公路规费缴(免)凭证丢失不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妥善保管有关办理材料并存档。

6、征收标准

    货车:普通货车按照220元/月吨标准征费。

    挂车:汽车拖带的挂车(全挂车)和有挂车牌照的半挂车,牵引车部分按照220元/月吨标准征费;挂车、半挂车部分减征30%,即按照154元/月吨标准征费。(鲁交财审[2006]95号)

    客车: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

    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20吨以下(含)征全费,20吨以上部分减征50%。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内的按月费额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日照市公路管理局 200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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