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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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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范围是,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调整标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85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5元。 
  离休干部无职务的,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有关规定,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级职务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级职务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 
  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为切实做好这次待遇调整工作,文件中明确了四个具体问题:一是企业离休干部职务级别,以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经组织批准离休后享受部(省)、厅局(地专)、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分别按享受职级待遇的副职增加待遇。二是按职务增加的待遇低于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三是这次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的人员,不涉及本人职务认定问题。四是符合计发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每年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资金列支渠道是,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200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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