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7日,莒县人民政府对中国浮来春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顿。
2004年2月18日,因中国浮来春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私设排污口且外排污水严重超标,莒县环保局申请县政府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治理任务,要求该公司于2004年5月2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同时要求该公司在治理期间外排废水不能超标。
但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后,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监测时,发现该公司屡次严重超标且私设排污口。
鉴于中国浮来春酿酒有限公司无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私设排污口且外排废水屡次严重超标,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给莒县环保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莒县人民政府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顿。这次处罚有效地维护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尊严,为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