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物价部门正式转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下发的鲁价格[2008]96号文件,公布了我市峰谷分时
电价调整政策,规定自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调整了峰谷时段,高峰时段为8:30至11:30和18:00至23:00,低谷时段为23:00至7:00,其余时段为平段。调整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试行了尖峰电价政策。将高峰时段中的10:30至11:30和19:00至21:00划分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由于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实行峰谷电价,所以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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