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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全残人员待遇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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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我市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实行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 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我市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110、105、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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