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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对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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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仪器设备器材购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教学条件改善,该区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区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一是制定专门管理办法。专门印发了《东港区学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08〕21号),对区直各类学校、镇街道中小学学校建设项目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学校基本建设、校舍维修改造和仪器设备器材购置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均要履行审批手续。二是明确审批程序。学校根据布局调整和教育发展需要先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所需资金搞好预算,分解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镇街道学校建设报镇街道同意后,报区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并备案;区直学校建设报区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并备案;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区政府审批同意。该办法同时规定,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三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该区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实行学校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落实了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了学校建设审批表。目前,学校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已全面展开。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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