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资产处置监管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防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为此,该区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和公开拍卖交易规程,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一是统一处置标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报区国资局审批。处置单位原值5000元以下资产的,报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财政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重大房屋建筑物、土地及整体资产处置行为,由区国资局报区政府审批。二是统一处置规程。在实施资产处置过程中,该区实行公开拍卖制度,严把资产处置评估、审批、定价、交易、资金入库五大关口,使资产处置公开、透明。上半年,共审核批复资产处置事项16起,涉及资产111件次,账面价值275.13万元。共对全区18辆公务用车及2处房产进行了集中公开拍卖处置。其中车辆拍卖成交价比底价增值40%以上。三是统一收益管理。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专项用于资产处置费用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上半年共征缴资产处置收入124.32万元。四是统一处置纪律。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该区国资部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协同运作,严肃纪律。该区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本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及房产过户;擅自处理机动车辆的,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给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