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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工伤全残人员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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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莒县开始对工伤全残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适当调整,截至8月底,该县劳动保险事业处已完成了对该县参保单位29名1-4级工伤职工、40名供养亲属和3名享受护理费人员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工作,并准备在9月份通过各代发网点发放到每位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据介绍,今年该县劳动保险事业处按照有关规定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1-4级工伤职工增加待遇标准依次为115元、110元、105元和10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护理费以2007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806.42元为调整基数,按已确定的标准增加。增加待遇后,该县参保企业1-4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884.25元,供养亲属月人均为480.66元,护理费月人均达到662.37元。
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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