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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字号: ]
第 25 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已经2004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于建成

二○○四年十月九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9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3个)
日照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日照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日照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日照市教育局、日照市科学技术局、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日照市公安边防支队、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司法局、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事局、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日照市交通局、日照市水利局、日照市农业局、日照市林业局、日照市粮食局、日照市文化局(日照市新闻出版局)、日照市广播电视局、日照市卫生局、日照市体育局、日照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日照市统计局、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日照市旅游局、日照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照市国家保密局、日照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照市国家安全局、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日照海关、岚山海关、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岚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日照海事局、日照边防检查站。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6个)
日照市知识产权局、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日照市公路管理局、日照市港航局、日照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日照渔港监督处、日照市畜牧局、日照市无线电管理处、日照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日照市贸易办公室、日照市地震局、日照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日照市气象局、日照市邮政局、日照市盐务局、日照市烟草专卖局。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本公告施行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主题词: 行政事务  法制  行政许可△  公告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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