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日照政务网!
 
首 页>>>政务公开>>>日照政报>>>市委 市政府文件
市委 市政府文件 返回
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字号: ]
日 发〔2005〕15号

(2005年12月1日)

为切实做好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 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当前,受育龄人群结构性回升和晚婚率下降的双重影响,我市自2004年起进入了建国以来的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由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加之受旧传统观念影响,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依然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鲁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我市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3.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为我市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 "十一五"及到2020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和5.9‰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保障人口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政府组织体系,形成完善的人口发展综合治理机制和人口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人口稳定均衡增长、结构动态优化、素质大幅度提高。
5.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1)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坚持发展经济与控制人口增长"两手抓",认真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计划调控,严格依法管理,确保实现预定的人口发展目标。
(2)完善综合治理措施。综合治理是解决新形势下人口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快建立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行政、服务等多种措施,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问题。
(3)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计划生育由处罚制约为主向利益引导为主转变。进一步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不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在全省率先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三、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6. 继续加强晚婚晚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建立人口信息预警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信息,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避开生育峰值年结婚生育。加大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和政策推动力度,将晚婚晚育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管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要教育其成员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7. 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户籍制度改革后,全市仍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孕情监测、生殖保健查体等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制度,严禁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
 8. 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生育当事人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照法律规定按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农村干部的,撤职或依法罢免;是党员的,开除党籍。对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 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优生抓起。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人口学校、计生服务站(室)等服务阵地,面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广泛宣传优生科普知识,促进优生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积极引导育龄夫妻自觉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和孕期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指导。以可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为重点,加强遗传优生、生殖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应用简便易行、效果较好的适宜技术,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10. 积极改善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搞好对B超等医疗监测设备和其它监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惩处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的市场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对持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成效要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11. 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和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制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发展生殖健康产业,积极研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四、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12. 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全面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报刊、广播电视要免费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加强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普知识等公益性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人口与青春期教育,中等以上学校都要开设人口课程。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建设新型婚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13. 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强化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用法、守法意识,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七个不准"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法律赋予育龄群众的生育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出现严重违法乱纪和恶性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4. 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依法明确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责任与义务,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和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建立和完善"依法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综合服务"的工作机制。要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模范村创建和薄弱村帮促转化活动,大力推广"一个章程揽全局、一张合同管到底、一个民决解难题、一个监督作保障、一个服务争满意"的自治模式,提高自治能力,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5. 切实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理责任。企业破产清算以及失业、自谋职业、人户分离等情况,要及时与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搞好衔接和工作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流动人口户籍地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
16. 坚持"贴近群众需求、贴近部门职能、贴近本地实际"的原则,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完善以"信息采集—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为基本流程的工作运行机制,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以技术服务为重点,围绕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在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方面的需求,提供综合优质服务。全面实施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推进计划,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评价体系,严格质量监督评估。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先进乡镇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模范村 "三级联创"活动,不断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17. 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要认真落实延长婚假、产假政策。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区县政府统一发放。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家庭,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奖励。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财政拨出专款予以解决。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夫妻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从所在单位事业经费或生育保险中列支。全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进行救助,其使用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行救助的意见》(日政办发〔2003〕66号)执行 。
18. 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建立人口计生相关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人口出生、自然变动、出生性别、晚婚晚育、流动人口等信息。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输网络建设,加强县级数字化服务站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
19.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察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提供经费保障,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经费足额落实;民政部门要依法搞好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做好晚婚宣传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大对B超机及其它检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申请,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行到位率;公安、工商、劳动、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规范化管理,提高验证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展改革、统计、国土资源、科技、税务、农业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都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相关政策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凡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应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0. 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要决策到位,分管领导要协调到位,计生部门要参谋到位,人大、政协要监督到位。要坚持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奖惩。对完成责任目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工作被动落后的,纳入重点管理。被重点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年度内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不评先进、不提拔、不晋级、不异地调动工作,已提拔、调动的要追踪处理。一年后仍转不出重点管理的单位,其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就地免职。
21. 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的力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逐年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按照"分级负担、分项核算、稳定基数、逐年提高"的原则,搞好 "十一五"及到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重点是提高县级以上财政投入的比例。"十一五"期间,市、县财政用于人口计生事业的投入不得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要加大对经费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年初考核预算、年中监督拨付、年底考核决算的制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按有关规定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2.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建设。建立上级业务部门协管下级业务部门干部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各级人口计生干部驾驭全局、科学决策、综合协调、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能力。要切实关心爱护基层干部,认真落实其工作责任和报酬待遇。对村级人口计生干部建立"乡聘、村用、县备案"的管理制度,村专职计生主任享受村委会主任经济待遇。在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评先树优、评选劳模活动时,要有一定比例的人口计生干部。要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重点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完善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要切实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将其纳入党委、政府的管理范围。在城市社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商贸物流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居地,依法建立健全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与社会监督作用。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此件发至乡镇)
2008-04-16
日照市人民政府主办 Copyright 2008-2009 日照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邮编:276826 电话:8781001
鲁ICP 25200023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浏览器浏览本站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