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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意见(试行)
[字号: ]
日 发〔2005〕7号

(2005年4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和保护各级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跨越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市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努力实现我市跨越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本着立足实际、着力创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明确、注重绩效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增强各级的压力感、责任感,激发工作活力,为建设美丽富强、文明开放的新日照提供制度保障。
二、考核对象
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市委部委、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市属部分正处级事业单位、国家及省属驻日照部分正处级单位,以及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委党校、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直各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分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单位两类设置,基础分均实行千分制。
(一)对各区县的考核
主要考核经济发展目标和共性目标,并进行评估。
1、经济发展目标(600分)。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和日照经济开发区,重点考核地区生产总值(GDP)、三次产业比例、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外商投资、实际利用内资、加工贸易出口等主要经济指标。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重点考核旅游总收入、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次、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内外资等主要经济指标。
2、共性目标(300分)。重点考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等。
3、评估(100分)。组织市级领导成员、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各界代表进行评估。
(二)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主要考核职能工作目标、共性目标和工作创新成果,并进行评估。
1、职能工作目标(500分)。重点考核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经济管理部门侧重于经济指标,非经济管理部门侧重于服务效能。
2、共性目标(240分)。重点考核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等。
3、创新成果(60分)。重点考核工作创新和成效。
4、评估(200分)。组织市级领导成员、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各界代表进行评估。
(三)其他
年度内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作受到国家、省委或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考核时分等次予以加分;能够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重要工作任务的,考核时视情适当予以加分;对区县因区域性差异所担负的重要工作,考核时视情适当予以加分。
对日常督查实行扣分制,考核结果记入年底总评。
考核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者,该项不得分,年底取消评优资格。
四、目标任务的设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年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分别提出年度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初步意见,有关部门拟定出共性目标,由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核委)组织进行汇总、审核后,分别按程序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批准。
区县经济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前三年各项指标的平均增幅、上年实际增幅和当年市、区县两级国民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作为依据。
工作目标的设置要力求科学性、激励性和定量化。要体现导向作用,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的关系,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创新突破的特色目标;突出为民办事的指标。
年度工作目标需要调整时,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考核办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能职责,将被考核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分别编组进行考核。
考核实行日常督查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社会评估与领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分两步进行:
(一)日常督查考核。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件办理,公务员效能和行政投诉等。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抓好任务目标的组织实施,搞好督查落实。市考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搞好检查记录。对日常督查考核结果实行扣分制,记入年底总评。
(二)年终考核。根据年初确定的任务和工作目标,由市考核委组织进行全面考核,并组织进行评估,形成考核结果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考核奖惩
(一)各区县按总得分取前2名为优秀;市直各部门单位设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名额总体按被考核单位20%左右的比例确定。
(二)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个人年度考核,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考核与单位考核结果对应确定。班子其他成员考核优秀等次的名额全市总体按15%的比例确定,被评为优秀单位的班子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被评为优秀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先进区县"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称号。通报表彰优秀个人。对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获优秀等次的,市委、市政府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在上年基础上位次前移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进步奖"。
(四)对市直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低于700分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连续两年总得分低于700分且其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包括两年)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职务调整。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低于700分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连续两年总得分低于700分且其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包括两年)的,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作职务调整的建议。
(五)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抓目标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单位的目标责任制实施。
(二)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加强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各项工作都要责任到人,定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凡考核者和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理,对被考核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选优秀单位资格。
(三)成立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
成立日照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督查调研等具体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为办事机构。
本意见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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