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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字号: ]
日政发〔2005〕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
奖 励 办 法

为激励运动员、教练员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在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2.在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训练单位。
二、奖励标准
1.世界级比赛。
第一名:10万元        第二名:8万元   
第三名:6万元         第四名:3万元   
第五名:2.5万元       第六名:2万元  
2.国家级比赛。
第一名:6万元         第二名:4万元
第三名:2万元         第四名:1万元
第五名:0.8万元       第六名:0.6万元 
3.省级比赛。
第一名:1.5万元       第二名:1万元
第三名:0.6万元       第四名:0.5万元
第五名:0.4万元       第六名:0.3万元
三、其它
1.运动员按比赛实际获奖名次奖励。
2.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实际获奖名次奖励。
3.对训练单位的奖励按前三名计算。
4.对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训练单位不重复奖励。
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每年的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体育局按照实际比赛成绩,核算发放奖励经费。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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