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发〔2005〕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 奖 励 办 法
为激励运动员、教练员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在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2.在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训练单位。 二、奖励标准 1.世界级比赛。 第一名:10万元 第二名:8万元 第三名:6万元 第四名:3万元 第五名:2.5万元 第六名:2万元 2.国家级比赛。 第一名:6万元 第二名:4万元 第三名:2万元 第四名:1万元 第五名:0.8万元 第六名:0.6万元 3.省级比赛。 第一名:1.5万元 第二名:1万元 第三名:0.6万元 第四名:0.5万元 第五名:0.4万元 第六名:0.3万元 三、其它 1.运动员按比赛实际获奖名次奖励。 2.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实际获奖名次奖励。 3.对训练单位的奖励按前三名计算。 4.对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训练单位不重复奖励。 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每年的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体育局按照实际比赛成绩,核算发放奖励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