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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号: ]
日政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推动科技进步的意见》(日发〔2004〕1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1.企业技术开发费可税前扣除,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研发高新技术产品购置的设备、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可税前扣除。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税前扣除。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
4.外方投资者用分得的利润在日照再投资,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经营不少于5年的,则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外资企业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免征营业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
6.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由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7.经省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凡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按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至5年内分期付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8.新上的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给予一定减免。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落实。
9.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减免用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对建设过程中的用水、用气、用电实行价格优惠。由市物价局、建委、经贸委、发改委负责落实。
10.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落实。
11.设立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专项补助经费。对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600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专利实施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12.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的企业、主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新纳入统计的产值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产值较大且增幅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新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当年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13.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14.鼓励境内外各种力量创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孵化器。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另行制定扶持措施。
15.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情况下,可兼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工作。 
16.对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17.从高新技术贴息中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18.对各区县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专利申请量等主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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