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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字号: ]
日政发〔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经营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
(二)总体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开,四建立,二调整,一锁定,一加快"。"三放开",即全面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价格、放开粮食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建立",即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立粮食市场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建立粮食企业诚信体系;"二调整",即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方向和规模,调整粮食补贴方式;"一锁定",即锁定政策性挂账;"一加快",即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争取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任务。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三)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价格。从2004年6月1日起,我市已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四)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必要时,按照省政府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五)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鼓励各区县和骨干粮食企业与市内外粮食主产区和粮食批发市场签订长期粮食购销协议或合同,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方向和规模,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2004年开始,我市已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要不断调整完善补贴办法,细化实施方案,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
(七)补贴的品种、计算依据、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当年小麦播种面积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按照当年省确定并公布的单位面积基准补贴标准及各区县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核定各区县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资金额度。
(八)补贴资金的兑现。各级要在农发行设立"直补"农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等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九)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在省确定我市的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内,根据各区县粮食生产、储备粮规模和财政状况,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具体调整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革过程中,各区县如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借款申请。
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十)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因地因企制宜,探索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股份合作、承包租赁、撤并重组、出售转让、依法破产等多种改革形式。
(十一)根据我市实际,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每个区县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所(站),通过兼并、租赁、出售等方式,退出国有资本。
(十二)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要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录用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
(十三)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进行适合企业特点的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十四)妥善安置职工。这次粮食企业改革原则上全部实行职工身份置换。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与职工重新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退休、退养条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以聘用制的形式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少于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十五)严格改革程序。不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必须制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要严格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分流安置职工、新公司注册登记等改制程序。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十六)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分为三个阶段:2005年3月底之前为准备阶段,各区县制定具体改革方案;2005年4月到2006年3月为实施阶段;2006年4月至5月为验收阶段。
五、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十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全省统一实行"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的办法,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地方承担的利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经审计认定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各级政府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二十)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经济补偿金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主要筹措渠道有:资产变现收入;企业原有积累;社会筹集;各级财政适当补助。考虑到粮食企业职工较多,各级可重点解决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成本。
(二十一)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在2007年底之前,按照鲁政发〔2004〕57号文件精神和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粮食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二十三)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六、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二十四)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五)各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定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七、完善粮食储备和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十六)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分市、县两级集中存放。
(二十七)保持适度储备规模。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全市保持 5万吨储备量。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逐步扩大和充实,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二十八)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市发改委和市粮食局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计划,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储备粮的动用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并对市以下储备粮进行监管,市以下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二十九)完善储备粮购销价格管理。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正常情况下,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县政府核准。
八、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三十)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以港口和沿海粮油加工业为依托,以促进粮食流通、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搞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逐步建设适合我市市情、信息灵敏、功能齐全、交易方式先进、现代化程度高、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发展粮食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业态。建立和完善市场的交易、储藏、加工、配送、信息、检测检疫等功能,提高交易结算与管理的现代化程度。
(三十一)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越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越要加强市场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各级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三十三)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面积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户和地块,切实加以保护。严格控制在基本农田上兴建基本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修建鱼塘和种植林木果树,以及从事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四)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十五)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和价格应急机制,制定本地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粮食价格应急预案。粮食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国际、国内和全市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六)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市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各区县要明确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必须转变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保证粮改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发改委要做好粮改的规划和整体推进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随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粮食局要做好粮改整体方案的实施工作;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农业局要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确定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补贴面积;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要做好土地政策落实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市工商局、物价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食价格的监控,严厉打击蓄意扰乱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使价格波动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零售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农发行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政策规定支持粮食收购资金需求。
(三十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附件:日照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
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解世增(副市长)
副组长:黄秀芹(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刘树东(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范伟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兆乐(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投资公司经理)
杨洪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肇翔(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管雨春(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均志(市粮食局副局长)
苑振波(市国税局副局长)
徐厚臣(市地税局副局长)
郝玉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孙海平(农发行日照市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刘树东兼任办公室主任。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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