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办发〔2005〕24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日照军分区,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关于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试行)》、《日照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日照市委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6日
关于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试行)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克服和防止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直接关系到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序推进和党执政基础的巩固。为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组织体系中的地位 社区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共建理事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中介组织。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民主决策机构,决定涉及社区全体成员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社会活动等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讨论、决定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撤换和罢免;改变或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社区共建理事会是社区的议事监督机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监督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社区自治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中介组织主要是指社区居民为满足生活、文化需求而建立的各类民间服务组织,是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职能。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社区共建理事会的监督,对社区中介组织进行指导、帮助、培育和监督。 二、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能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履行法定义务。 (二)完成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共驻共建,筹措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四)制定社区居民文明公约,倡导家庭和睦、敬老爱幼、邻里互助的文明新风,爱护公共财物,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净化、绿化、美化社区环境。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等活动,争创学习型社区,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兴办社区公益事业,培育壮大社区服务队伍,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社会化服务。 (六)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调解社区居民的纠纷,协助做好治安保卫和居民户口、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创建"和谐社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 (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低保、优抚救济、拥军优属、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普法教育、老龄、残疾人等项工作。 (八)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九)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其它事务。 三、社区居委会的基本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由5—9人组成,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缺额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选。上级政府及派出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和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民主决策权。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干预,更不得包办代替。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撤换、罢免和补选; 3.社区公益项目的建设计划、经费筹集办法和资金使用情况; 4.社区集体经济收益所得和使用情况; 5.应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民主管理权。 1.社区居委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对社区的办公经费、服务收入、募集的捐助资金及其它劳务收入自主管理和支配。 2.社区居委会对下列事务依法行使初审权: (1)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社会救助金的申办; (2)社区困难家庭子女学杂费减免照顾、大学生助学贷款; (3)失业人员保险金、失业证申办; (4)残疾证申办和残疾人就业申请; (5)社区居民生育指标办理; (6)社区居民家庭申请收养子女; (7)老年优待证申办; (8)社区居民子女参军政审手续; (9)社区居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0)外来人口暂住证申办; (11)其它应由社区居委会初审的事项。 3.社区居委会对以下事项享有知情权: (1)居民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 (2)与本社区相关的市政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情况; (3)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社区居民房屋出租、出售。 4.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部分行政事务。主要包括: (1)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违章建筑以及树木、绿地、道路养护协助监督管理; (2)对社区的环境卫生和建筑装修垃圾协助监督管理,做好社区及社区沿街公建的"门外三包"; (3)对社区的噪音、污水、废气、废渍等污染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进行日常管理; (4)协助做好社区内的治安、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5)协助做好社区居民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服务; (6)协助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管理服务工作; (7)协助做好就业、失业保障和社会保险工作; (8)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动员政审工作; (9)协助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城市低保等工作; (10)参与对社区内的服务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1)协助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和弱势群体的康复服务工作; (12)协助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13)做好党委、政府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其它工作。 为有利于社区做好协管工作,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工作量较大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实行费随事转,由有关部门向社区拨付工作经费。费随事转的范围主要是:城市建设管理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环境卫生管理费、个体服务网点管理补贴费、代征税款手续费。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一律实行有偿服务,由有关单位与街道、社区协商付给劳动报酬。 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且未经政府统一安排的行政性工作和管理事务,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社区提出的不合理摊派和要求,如企业宣传、产品推销、市场调查、社会赞助、委托收费、报刊征订、送信送报、统计考核等。 (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委会依法享有的民主监督权,主要包括: 1.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答复; 2.发挥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监督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在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和评议,并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党组织如实反映; 4.对燃气、自来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 5.根据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公司承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评; 6.定期进行社区政务、事务、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四、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一)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两者是"指导与支持、协调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评议,不得干涉社区居委会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社区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监督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社会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社区居委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的关系。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将工作重心放在社区,在履行各自职能、为社区搞好服务的同时,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评议。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属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工作职能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履行,政府部门负责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独立履行,不得转嫁给社区。 (三)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社区自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不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可根据业主的委托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并根据业主的要求,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社区居委会应当关心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当社区居民(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时,社区居委会应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积极进行调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可以兼任社区居委会、社区共建理事会成员,以加强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四)社区居委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组成部分。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驻社区单位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将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逐步转移到社区,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的目标。社区居委会应主动为驻社区单位搞好服务,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建和谐社区。
日照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日发〔2004〕11号)精神,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全体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掘社区资源,结合我市社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的意义,明确目标任务 社区共建是加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社会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组织,创造共建制度体系,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开展社区共建活动,有助于完善社区功能,满足社区成员的需求。搞好社区共建、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社区资源优势,实现社区内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配置,对于强化社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的地缘意识、认同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资源的良好态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都要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驻共建、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社区工作社会化、社区资源整合化、社区设施配套化、社区服务群众化"的方向,转变观念,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各社区要围绕社区共建的基本内容,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的环境和资源状况,抓住薄弱环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到"五联五共":思想工作联做,共育"四有"新人;生活环境联建,共创文明社区;社会治安联防,共保一方安定;公益事业联办,共建服务设施;科教文化联谊,共同提高素质。 要把服务社区居民和单位、提高整个社区的生活质量作为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社区单位和居民入手,通过资源共享,发展社区服务,解决好影响社区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断满足社区单位和居民的需求。 二、动员各方参与,开展社区共建 (一)社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住户单位(以下统称单位)都是社区成员,要自觉接受所在街道、社区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二)单位和社区要把共驻、共建、共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各自实际出发,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努力做到"五同":思想教育同组织、社区服务同创办、社区环境同营造、文化活动同开展、社区治安同维护,共创和谐社区。 (三)单位要选派一名负责同志参加社区共建理事会等组织。 (四)单位和社区应定期开会研究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五)单位参与社区共建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具体措施和活动安排、年底有总结表彰。 (六)单位内部应加强对社区共驻共建的宣传,每年组织全体成员参与社区共建活动,不断增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文明意识和社区意识。 (七)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经常参加社区共建活动,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 (八)有条件的单位应给予社区必要的财力、物力、智力支持和其它帮助。 三、整合社区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一)社区资源是指驻社区单位所拥有的人才资源、内部设施资源和其它资源。 人才资源是指单位的教师、医生、科技工作者和有文化、体育等各种特长的人。 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操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停车及其它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其它资源是指单位的财力、物力、信息资源等。 (二)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共享人才资源、内部设施资源和其它资源。 (三)单位利用资源优势开展资源共享,应坚持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因地制宜、主动参与、公共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四)单位利用资源优势开展资源共享,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单位利用资源优势开展资源共享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单位就资源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协议签订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标志。 (六)单位利用资源优势开展资源共享的,应当做到: 1.悬挂统一的社区服务标志; 2.保证各类人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时间; 3.设施安全、卫生条件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4.服务收费凡属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应执行规定标准,也可按抵于规定标准收取,其它项目不得高于对本单位职工的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七)利用单位资源优势开展资源共享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 2.与单位签订协议时体现居民的意见,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 3.为单位做好资源共享工作提供帮助; 4.教育社区居民协助、配合单位做好资源共享工作,尊重工作人员,爱护服务设施,遵守管理制度; 5.及时向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协调解决社区居民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八)单位利用资源优势开展资源共享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协调单位开展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工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系统内单位开展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工作。 (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奖励。各区县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党组织对该单位及其党组织进行文明机关、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评比时,应听取街道、社区对该单位开展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并作为对单位及其党组织评比考核和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建立共建组织、创新制度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政策、确定共享资源等,不断克服当前社区共建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