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办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民用上优质、高效农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三个重点,狠抓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实现从单纯市场打假向全方位管理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手段向依法行政转变、从一般性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 整治目标:通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促使农药生产经营者规范行为,守法诚信,使市场上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质量合格率分别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示范、推广高毒农药替代技术1.5万公顷以上。 二、整治重点 今年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查处以下违规违法行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资格经营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无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产品的; 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厂名厂址农药产品的;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登记证的;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药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农药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药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企业,按照整治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对问题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排查与举报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并对制假售假者建立"不良行为档案"。要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参与农药打假的积极性。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对全市农药经营业户要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要积极推行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发现违法线索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要从农药标签检查入手,将非法农药清理出农药市场。 (四)加大农药质量抽检力度。在做好国家规定例行抽检的同时,要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农药质量抽检。对农民常用农药品种要进行重点抽检,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特别重视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高毒农药的监控,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五)搞好宣传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要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新农药推介和农药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药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增强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用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守法生产经营业户,曝光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特别是国家禁用农药的单位,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2005年3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发动宣传,农药经营单位自行整改。 (二)2005年4月至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进行督查。 (三)2005年6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填写有关表格,并于6月25日前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市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农药生产企业整治工作由市经贸部门牵头,农业、质监、安监等部门参加;农药市场整治和制假售假窝点查处工作由市工商部门牵头,农业、质监、经贸、公安等部门参加;农药质量抽检工作由市质监部门牵头,农业、工商部门参加。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农药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