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办发〔2005〕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标准时限完成清欠工作目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时限进行。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解决。对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或进入司法程序,确认后要在3日内全部予以清偿。 二、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款又申请新上的项目,或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拨款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备案管理;银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函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保险企业要做好建设工程及施工人员的保险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仲裁办对受理的拖欠案件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确保执行;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直管项目拖欠清理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把关,促进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预防新欠问题的发生。 三、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原投资渠道抓紧查明政府及其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底数和原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凡是2003年以前开工的工程,未按原投资渠道摸清拖欠底数和原因的,或是竣工未结算的,或是拖欠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交由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工作要于2005年5月底前完成。对于按原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的,按原投资渠道,由财政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在2个月内拨款到位,其中属于部门自筹资金拨款不到位的,由本部门自行解决。对于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发改部门组织概算审查,同意调整概算的,由批准部门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各级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资金,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企业拖欠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对原投资单位无力筹措还款资金的,要通过资产变现回收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足以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处理。 四、切实防止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要严格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对因使用无资质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有关企业。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有关责任内容。 积极推进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制度的改革,逐步将现行的不定期支付劳务工资的方式改为按月支付,大力提倡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今后,凡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什么原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属于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承包工程造成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分包企业违法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 五、落实和完善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 要严格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建筑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和企业信用约束等长效工作机制。今年3月底前,全市要全面建立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发挥工资保证金在防止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建设部门要大力推行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加快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构筑市场监控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机制。建立全市清欠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各区县清欠领导小组也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清欠工作。 严格执行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计划方案,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清欠领导小组。 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成检查组,每季度对各区县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部门单位,将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一律停止新上建设项目。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