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日照政务网!
 
首 页>>>政务公开>>>日照政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返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号: ]
日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2005年6月底之前,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安服务业从业主体,集中整顿全市保安服务业市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公发[1988]14号)的规定,成立保安服务公司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经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擅自开办保安服务性质的企业。
  (二)未经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教育部门批准、注册登记,擅自开办的保安培训学校。
  (三)娱乐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经市(县、区)公安机关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四)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公共秩序的。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擅自招收、使用穿着保安服装或类似服装保安人员的。
  (六)违法生产、销售、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或类似公安、保安服装及标志的。
  二、维护保安服务业经营秩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国家和省属驻日照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组建的带有保安性质的组织和人员,划归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管理;各区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批发市场、村居未经批准自行组建的、带有保安性质的组织和人员,划归区县保安服务公司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使用的联防队员、治安员、协勤员等辅助人员,符合保安人员条件的,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转为保安人员,由所在区县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管理。
  (三)保安服务公司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积极支持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为金融系统提供武装押运等服务项目,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发展壮大我市的保安服务业。
  (四)保安名称与保安服装已由中国保安协会注册专用。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媒体)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冠以"保安"二字发布广告活动。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
  为加强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市场的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成立规范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联合成立保安服务业清理整顿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或实施意见,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安服务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加大对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措施,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保安服务市场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四日
2008-04-16
日照市人民政府主办 Copyright 2008-2009 日照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邮编:276826 电话:8781001
鲁ICP 25200023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浏览器浏览本站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