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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字号: ]
日政办发〔2005〕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我市2004年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并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我市市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156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175元,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执行。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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