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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日照建设的意见
[字号: ]
日政办发〔2005〕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山东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6号),促进我市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深化"平安日照"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对深化平安日照建设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责任事故发生数量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参保的企业商家等)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经济秩序,对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功能和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把开展公众责任保险作为深化"平安日照"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开展公众责任险的范围、标准及方法
(一)范围。根据鲁政办发〔2004〕10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以下公共聚集场所引导和督促开展公众责任保险:
1.容纳50 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影剧院、录像厅、卡拉 OK 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大型文体活动;
3.容纳 50 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4.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5.容纳30人以上的私家幼儿园和助学园;
6.车站、码头;
7.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各类危险品等经营场所。
(二)标准。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标准,统一执行山东省域统一内容的《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
(三)方法。各相关部门在对辖区范围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要配合保险公司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办理公众责任保险。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
(一)建立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建立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建委、交通局、卫生局、文化局、旅游局、服务业办公室参与,统筹协调、研究指导全市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平安日照"建设服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加强有关信息情况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联席会议单位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及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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